1.我公司并无委托任何人签订云南省镇康县马鞍山水电站有压引水隧道工程相关合同事宜。
2.我公司有委托代理证书(编号(1017)),委托代理人为蔡起春同志(身份证号:330327197202100451),代理与新疆伊宁市众帮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采掘工程签订施工合同,代理期限为二零零八年八月十九日至二零零八年九月十九日。目前除此之外我公司并无委托任何人与众帮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任何经济合同及工程相关事宜。本委托代理期限已过,已无法律效力。凡与甲方所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必须盖有我公司合同专用章方为有效。
3.我公司委托代理证书(编号(1007)),委托代理人为杨合超同志(身份证号:330327195509298694),代理与包头市鑫丰特钢有限责任公司采掘工程签订施工合同,代理期限为二零零八年六月十日至二零零八年七月十日。目前除此之外我公司并无委托任何人与鑫丰特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任何经济合同及工程相关事宜。本委托代理期限已过,已无法律效力。凡与甲方所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必须盖有我公司合同专用章方为有效。
4.我公司委托代理证书(编号(1034)),委托代理人为肖年志同志(身份证号:513030197010277912),代理与侨兴矿业有限公司奇台县金矿掘进工程签订施工合同,代理期限为二零零八年九月九日至二零零八年十月九日。目前除此之外我公司并无委托任何人与侨兴矿业有限公司签订任何经济合同及工程相关事宜。本委托代理期限已过,已无法律效力。凡与甲方所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必须盖有我公司合同专用章方为有效。